小林在某公司擔任駕駛員,有次工作中不幸被倒塌的駕駛樓壓傷致癱,公司以其持偽造的駕駛證上崗為由,不服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 “工傷”認定。日前,法院作出判決,維持勞保局作出的認定小林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。
8月15日下午,在某貨運公司開車的小林在給車加機油時,駕駛樓突然倒塌,小林被壓在車下。經(jīng)醫(yī)院搶救,他雖保住性命,但傷及腰椎,導致癱瘓。小林向公司索賠遭拒。為此,小林在同年9月18日,向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此后勞保局出具《工傷認定書》,認定小林所受的傷害為工傷。該貨運公司不服,將勞保局告上法庭,要求撤銷 “工傷”認定。
在庭審中,貨運公司提供了一份交警支隊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,證明小林曾因使用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而被行政處罰。貨運公司表示,小林在被公司雇傭時,提供的也是偽造證件。小林采取欺騙的手段,持偽造駕駛證上崗,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應屬無效。而勞動保障局在作出工傷認定時,未審查勞動合同關系的合法性,所以貨運公司請求撤銷勞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。
勞動保障局則認為,貨運公司與小林已經(jīng)成立事實勞動關系。貨運公司在招聘和使用員工時應當對所招用人員的身份、技能等相關證件的真實性、有效性負謹慎審查和監(jiān)督管理的義務。小林在應聘時使用偽造的駕駛證,貨運公司未盡到謹慎審查的責任和義務,雙方均負一定的責任。但是貨運公司以此否認雙方已經(jīng)成立的事實勞動關系,與法有悖。因此,當小林在工作時發(fā)生事故,按照有關法律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而受傷的員工小林在庭審中出示了一張真實有效的駕駛證,他表示自己有駕照,但由于駕照上已經(jīng)被扣了很多分,所以在交警處理時,為了逃避扣分,才使用偽造的駕駛證。
法院認為,雖然貨運公司堅持,因小林應聘時所持的機動車駕駛證是偽造的,所以公司與小林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,小林的受傷也不應當認定為工傷。但是,根據(jù)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(diào)解書及談話錄音記錄等證據(jù),均可證明貨運公司與小林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。小林在曾經(jīng)使用偽造的駕駛證的同時,持有真實合法的駕駛證,其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證與本次工傷事故的發(fā)生,并無因果關系。貨運公司以此理由要求撤銷工傷認定,法院不能支持。